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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現役軍人之犯罪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駐地或所在地之軍事法院管轄。
非現役軍人犯罪,依法受軍事審判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軍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航空機或船艦內犯罪者,由該航空機、船艦之駐地、出發地、犯罪後降落地或停泊地之軍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三項規定定其管轄之軍事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軍事法院管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