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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艦長應將臨檢、搜索及拿捕船舶各情形,記入本艦航海記事簿,並作成詳細報告書,從速分別報告海軍總司令及所隸艦隊司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