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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各核發查線證之機構,應將配發所屬各單位查線證數量及編號,列表逕報
製發機關備查,並以副本連同附表分送臺灣警備總部、憲兵司令部及臺灣
省警務處、台北市警察局以便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