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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四邊形單鎖圖形強度R按照D-C/D×Σ (δA2+δAδB+δB
2) ( D為觀測方向數, C為圖形中之獨立條件,δA及δB之意義同
第三十條) 計算之,一等每一圖形最強度R1,應小於15,最大不得超過25
,次強度R2應小於40,最大不得超過80,二等最強度R1應小於25,最大不
得超過40,次強度R2應小於80,最大不得超過 120,全系中R1,不得大於
110,二等R2不得大於 130。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