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1:0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非現存之物,其成本高於戰事發生前三年間之平均價格者,如不能協議價
格,應以成本及週息五釐,為法定標準買賣價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