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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違警罰之加減標準如左:
一 拘留或罰鍰之加減,得至本法之二分之一。
二 因罰之加減,致拘留有不滿四小時,罰鍰不滿一圓之零數者,其零
數不算入。
三 因罰之減輕,致拘留不滿四小時,罰鍰不滿一圓者,易處申誡或免
除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