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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以政府興建之各類住宅及新社區住宅作為出租、先租後售或救濟性住宅,
其租金補貼、契約公證費及先租後售之折價損失費用由九二一震災社區重
建更新基金或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依第四條第一款以核定售價讓售當地直
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者,所需經費由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支
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