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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法院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以強暴脅迫或詐欺方法妨害依本條例關於耕地之徵收者。
二 以強暴脅迫或詐欺方法妨害依本條例關於耕地之放領者。
三 破壞依本條例應徵收之耕地致不堪使用或生產力降低者。
四 毀損或遷移依本條例應附帶徵收之定著物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