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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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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改以現金繳納者及第十六條規定應繳納之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而逾期未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重劃區重劃分配之土地,經依第二十二條規定限期辦理遷讓而逾期不遷讓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