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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舉立法委員所投各候選人之票數,應由所屬省區之主
管選舉機關分別計算,開列名單,於公告後報由省選舉機關彙計,依第二
十九條及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並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