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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聲請重審,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原確定決定機關為之:
一、聲請重審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所或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三、聲明不服之決定及聲請重審之理由。
四、關於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