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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勞動調解委員會參酌事件之性質,認為進行勞動調解不利於紛爭之迅速與妥適解決,或不能依職權提出適當方案者,視為調解不成立,並告知或通知當事人。
有前項及其他調解不成立之情形者,準用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五項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