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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法院進行前條定期評鑑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第七條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
二、調解期日出勤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五;應出勤日數俱含請假日數在內。
三、接受專業講習之積極度。
四、被陳情或評核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
五、執行調解職務之態度。
六、家事法庭之意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