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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直轄市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市政府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經市議會同意後,報請行政院備查。
新設之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擬訂,送立法院查照。
第一、二項之組織規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
並於核定後函送考試院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