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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省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除現行犯外,在會期內,非
經省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之許可,不得逮捕或拘
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