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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法官有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經懲戒法院院長同意,得迴避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