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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災區歷史建築經登錄者,得減徵地價稅、房屋稅二分之一及減半計入遺產
總額課徵遺產稅。
前項減徵規定,於歷史建築之登錄經主管機關註銷後,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