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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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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廠商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或換貨,其須將已付款之標的運出機關場所者,得規定廠商繳納與標的等值之保證金。保固期間內有將標的運出機關場所改善或換貨之情形者,亦同。
前項保證金,準用履約保證金之有關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