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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懲戒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懲戒法院 > 公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紀錄科職掌如下:
一、案件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
二、案件之編號、分配、登記及計數報結事項。
三、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四、筆錄及期日通知之製作事項。
五、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案件卷證之保管事項。
七、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與主文之通知、公告事項。
八、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歸檔事項。
九、裁判後文件之處理事項。
十、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詢事項。
十一、其他依法令應由紀錄科辦理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
紀錄科並應受各該審判長之指揮監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