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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9 條
會議之規模較大者,除參照典禮之有關規定辦理外,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準備休息場所。
二、準備膳食及住宿。
三、準備交通工具及指定停車場。
四、設置詢問處或服務台,辦理與會人員查詢或委辦事項。
五、指定專人負責管理會場電源、照明、空調、擴音設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