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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8 條
雇主對坑內之溫度,應保持在攝氏三十七度以下;溫度在攝氏三十七度以上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但已採取防止高溫危害人體之措施、從事救護或防止危害之搶救作業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