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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7 條
郵政劃撥儲金以郵政儲金匯業局為立帳局。申請開立劃撥儲金帳戶者得在
任何郵局為之。除立帳申請書所定之付款局外,並得指定其他任何一局為
付款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