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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3 條
供電及通訊共同使用之洞道內,所有設施之設計與裝設,應協調統合,提供安全環境,以操作供電設施、通訊設施或供電與通訊設施。所有設施之安全環境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保護設備免受溼度或溫度有損害影響之措施。
二、保護設備免受液體或氣體有損害影響之措施。
三、腐蝕控制系統應有協調之設計及操作,使設備免於腐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