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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1 條
航攝相機之選擇,以配合測圖儀器為主,但同時應顧及下列各原則:
一、凡成圖比例尺大於五千分之一,或用糾正方法成圖,或僅製成像片圖
者,以採用常角航攝相機為宜。
二、凡成圖比例尺在五千分之一至五萬分之一之間者,以採用寬角航攝相
機為宜。
三、凡成圖比例尺為五萬分之一或小於五萬分之一者,以採用特 (選) 寬
角航攝相機為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