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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0 條
通知現役軍人為證人者,審判長應併通知該管長官令其到場。
被通知者如礙難到場,該管長官應通知其事由於法院。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