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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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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4 條
質權人以取得所有權方式實行質權者,保管事業應依質權人之參加人之通知,由質權人之參加人帳簿設質部分,撥入自有或客戶所有部分;並由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