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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工會因編制緊縮或其他原因須裁遣會務工作人員時,得經理事會議通過報
請主管機關核備後,除發給一個月之預告薪津外,並依左列規定發給被裁
遣人員資遣費:
一、在工會繼續服務滿一年者,發給在職最後薪額一個月之資遣費。
二、在工會繼續服務滿二年者,發給在職最後薪額二個月之資遣費。
三、在工會繼續服務滿三年者,發給在職最後薪額三個月之資遣費。
四、在工會繼續服務滿三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發在職最後薪額十天之資
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