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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各單位承辦之文件,若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復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限內辦出者,得按左列展期之規定辦理:
一、展期天數七日以內者,由單位主管核定。
二、展期天數逾七日者,由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函知來文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