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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審計機關審核決定之賠償案件,應由該管審計機關主辦單位會同覆審單位
,將其案由、案情經過及內容、引用法令條文、核定結果,編成案例,層
報審計部核定,得通報各級審計機關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