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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27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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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各基金主管機關對預算之執行,應隨時注意督導考核,如有偏差,應及時
糾正,考核結果除併年度考成辦理外,並應根據審計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
通知審計部。各基金管理機構對其所屬各責任中心 (部門) 預算執行結果
之考核,由各該機構自行訂定,報由主管機關核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