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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主計處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行政院主計處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各單位辦理之事項,遇有增加或減少時
,應由各該單位隨時報請於表內增減;在未核定增減前,遇有新增事項,
其處理權責發生疑義時,專案簽請主計長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