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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核發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者,核發許可證或同意設置文件時,應副知該清除機構或處理場(廠)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核發許可證或同意設置文件之清除、處理機構,對於第三章有關應許可、核准、備查、副知、檢具文件之規定,應分送核發機關及該清除機構或處理場(廠)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