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19:2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受託處理廢(污)水(以下簡稱受託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受託處理同業別或同類型之廢(污)水為限。但經核發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每日受託處理之廢(污)水量,不得超過核准每日最大餘裕量。
三、收受廢(污)水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