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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公私場所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許可證展延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
一、申請展延設置許可證者,應檢具設置工程進度變更說明表。
二、申請展延操作許可證或燃料使用許可證者,應檢具一年內最近一次之檢測報告,或其他足以說明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但因停工(業)無法檢具一年內最近一次檢測報告者,得報經審核機關同意,以替代證明文件辦理。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