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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每季終了十日內,填報求職、求才狀況表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季終了二十日內彙整前項資料,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