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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固定式起重機之有槽式捲胴捲進鋼索時,鋼索中心線與所進入之槽之中心線間夾角,應為四度以下。
固定式起重機使用無槽式捲胴時,其遊角應為二度以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