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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雇主對油氣清除作業,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油輪清洗後,以鼓風機自油艙之一端注入新鮮空氣,由另一端排出。必要時得在排出端加裝抽氣機排出。
二、油氣清除後,應檢查艙內氧氣及可燃性氣體,保持含氧量在百分之十八以上,且可燃性氣體之測試結果,其測定器指針讀數在零之位置而不移動之程度。
前項第二款之測點應於艙內垂直深度取三點以上,其最低測點應接近於艙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