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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工廠招收學徒應有足夠之訓練設備,並指定技藝傳授人,每一名技藝傳授
人負責教導之學徒不得超過八人。
前項技藝傳授人應經內政部職業訓練員記合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