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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應使用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之有機農產品標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之有機農產品標章:
一、有機轉型期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
二、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於國內經分裝驗證。
三、使用進口有機原料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有機農產加工品,其未經國內加工實質轉型。
依本辦法規定驗證之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或準用本辦法規定驗證之有機轉型期農糧產品及其加工品,得使用驗證機構標章。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