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品項屬 BA/BE 學名藥品之同藥品分類核價方式如下:
一、有收載同規格 BA/BE 學名藥品或原開發廠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一)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之百分之八十或百分之九十:
1.原開發廠藥品尚在專利期內或仍屬監視期中藥品者,以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之百分之八十為支付價格。
2.其他條件者,以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之百分之九十為支付價格。
(二)同規格 BA/BE 學名藥品最低價。
(三)BE 對照品藥價。
(四)廠商建議價格。
二、未收載同規格 BA/BE 學名藥品及原開發廠藥品:
(一)有收載不同規格 BA/BE 學名藥品或原開發廠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1.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之百分之八十或百分之九十:
(1)原開發廠藥品尚在專利期內或仍屬監視期中藥品者,以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之百分之八十為支付價格。
(2)其他條件者,以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之百分之九十為支付價格。
2.BA/BE 學名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之價格。
3.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 0.85 倍。
4.BE 對照品藥價。
5.廠商建議價格。
(二)未收載不同規格 BA/BE 學名藥品及原開發廠藥品者:
1.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有國際藥價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1)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應核算藥價之百分之八十或百分之九十:
①原開發廠藥品尚在專利期內或仍屬監視期中藥品者,以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應核算藥價之百分之八十為支付價格。
②其他條件者,以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應核算藥價之百分之九十為支付價格。
(2)BE 對照品藥價。
(3)廠商建議價格。
2.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無國際藥價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
(1)同規格一般學名藥最高價;一般學名藥無同規格時,依最高價規格量換算後之價格。
(2)BE 對照品藥價。
(3)廠商建議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