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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樣品應依照左列原則檢驗之:
一、每一原料均應予檢驗,以確定其本質、純度、含量等均符合其書面規格。前項檢驗,除鑑別試驗外,得視供應商所提供檢驗報告之可靠性,酌予減免。
二、成品容器及封蓋應予檢驗,以確定其符合既訂規格。
三、原料、成品容器或封蓋如易遭污物、昆蟲、外來異物或微生物污染致影響其預定用途者,應於品質規格中明訂其檢驗項目及方法,逐批檢查污染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