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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第五條第一款第三目社員權益變動表,指醫療社團法人之社員權益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告,應明列出資額、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及社員權益其他調整項目等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等。
前項所定保留盈餘,其項目分類、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期初餘額。
二、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以稅後淨額列示。
三、本期淨利或淨損。
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分派結餘或特別盈餘公積限制解除轉出項目。
五、期末餘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