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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大量傷病患救護(含野外地區緊急救護)辦法,並定期辦理演習。
前項演習,得聯合消防等有關機關舉行,並請當地醫療機構及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配合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