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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航空站及飛行場,非經民航局許可,不得兼供他用。
借用軍用航空站及飛行場,交通部應與國防部協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