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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申請人對本會所為下列決定或處置,不得立即聲明不服:
一、依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二、依第十九條規定不予受理。
三、依第二十條規定不予受理且審查費及押標金不予發還。
四、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喪失競價資格,或撤銷或廢止得標資格。
五、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審查費或押標金不予發還。
六、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押標金不予發還。
七、依本節競價作業規定喪失競價資格或未得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