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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系統經營者因地形、地物之阻隔或其他實際困難,無法以有線電路傳輸節目信號時,得依據廣播電視節目中繼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申請設置固定點微波電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