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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計程車駕駛人申請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排班計程車之人、車登記,應依規定日期、時間親自駕車前往指定地點,並填具排班計程車登記申請表、審查表各乙份,接受證照審查與車輛檢查外,並應繳驗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
二、職業駕駛執照。
三、執業登記證。
四、行車執照。
五、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第一聯原件或經公司蓋章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
六、最近六個月二吋彩色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