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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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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車輛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軍需徵用各型車輛及工程重機械,因公毀損送廠修理期間,其使用補償,
各型車輛每日以五十公里計算;工程重機械每日以八小時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