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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本辦法於施行前發現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亦適用之。
本辦法施行後興建之建築物有遭受放射性污染情事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理,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五條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