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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依前條規定進出物料區或重要區之人員不得攜帶危除物品、照相機、手提袋、手提箱等物,於進出時並應接受檢查。
前條各區內所使用之鎖具鑰匙,於使用人員調動時應予更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